一 |
土地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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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皖价费[2011]11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财综[2015]34号 |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土地登记费。小微企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 |
(一) |
土地总登记与土地初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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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 |
元/每宗地 |
200 |
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
2 |
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 |
元/每宗地 |
100 |
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
3 |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 |
元/每宗地 |
300 |
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
4 |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100在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 |
元/每宗地 |
13 |
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
5 |
农民建房 |
元/每宗地 |
5 |
按皖政〔2001〕99号规定执行 |
6 |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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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标准70%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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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土地变更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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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土地登记不收土地登记费,其他登记按变更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取消。 |
1 |
单位 |
元/每宗地 |
500 |
2 |
城镇居民 |
元/每宗地 |
30 |
(三) |
土地权利证书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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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损坏遗失需要补发和换发时,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
1 |
简装本 |
元/每本 |
10 |
2 |
精装本 |
元/每本 |
20 |
二 |
耕地开垦费▲ |
按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 |
6--9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 |
占用基本农田高于其他耕地的40%。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肥沃程度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
三 |
土地复垦费▲ |
按破坏土地每平方米 |
6--9 |
四 |
土地闲置费▲ |
元/平方米 |
5--10 |
五 |
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稀土、钨、钼)▲ |
矿产品收入 |
0 |
国务院[1994]第150号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4号、财税[2015]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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