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3-07-21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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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
(一) 旅客站务费 六价业〔2012〕8号;
六价业〔2013〕21号
运费在10元以下的,不受站级限制,站务费0.5元/人次。途中售票的,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1 一级站 元/人次 1.8
2 三级站 元/人次 1.4
3 三级站 元/人次 0.8
(二) 客运代理费 六价业〔2006〕71号;六价业〔2008〕3号;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不代售票、检票业务的,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但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1 一级站 运费收入 10%
2 二级站 运费收入 8%
3 三级站 运费收入 6%
(三) 行包运输代理费 行包运输收入 10%
(四) 供车、发车延误费 班次 3 比约定时间延误1小时以内,每延误10分钟。
(五) 供车、发车脱班费 运价 30% 超过约定时间1小时的,按照当班次实(应)收客运运费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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