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发改委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3-06-25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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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核定六安火车站地下停车场收费许可的报告》收悉。根据《六安市发改委关于火车站地下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六发改价格函〔2023〕94号 ),市火车站地下停车场自2020年7月5日起执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执行期三年即将届满,执行期间效果良好,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继续执行原收费政策

(一)停车服务免费范围

1.进入火车站接送旅客车辆停放1小时内(含1小时);

2.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水电气工程抢险车及其他公务车辆;

3.收费单位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免费车辆。

(二)收费标准

1.小型机动车(C类证照车辆):1小时-2小时(含2小时)5元/辆.次,2小时以上每延长1小时收费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大型机动车(A 类、B 类证照车辆)1小时-2小时(含2小时)7元/辆.次,2小时以上每延长1小时收费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二、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

(一)免费停放时长

对于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2小时内免费。

(二)收费标准

新能源小型机动车(C类证照车辆):1小时-2小时(含2小时)3元/辆.次,2小时以上每延长1小时收费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新能源大型机动车(A 类、B 类证照车辆)1小时-2小时(含2小时)5元/辆.次,2小时以上每延长1小时收费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三、相关要求

1.请你公司及时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并按相关部门要求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车辆分类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办法和12315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收费单位要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宣传工作,在实行停车收费前做好相关政策及事项的公示,对长期占用车位的要主动进行告知及疏导。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7月5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期满前2个月,重新申报核定收费标准。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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