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发改委发布时间:2023-09-28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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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日,《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实施,现将《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国家发改委于2023年4月出台了新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国家《办法》。2023年5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国家和省《办法》提出对节能审查管理权限进行了修订。依据省办法对我市实施办法进行调整修订,制定了本《实施办法》,对市、县两级的节能审查权限进行了划分,进一步明确节能审查由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实施。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本《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了节能审查制度的可操作性、合理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强化了节能审查对提高能效、降低碳排放的协同推动作用,将为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提供有力支撑,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重要制度依据。

三、起草过程

根据职责分工,市发改委环资科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文件精神,起草了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全市人民及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各县区发改委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市《实施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市《实施办法》。

四、工作目标

促进新上项目能效水平,在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全面引导项目在可研或设计阶段积极开展行业对标,优化技术路线并采用先进高效用能设备。通过项目用能核算分析、科学评价对项目能源消费、单位增加值能耗进行全面评估,保障本地区节能降碳工作任务有序开展,引导能源要素优先向能效水平高、产出效益好的项目配置,有效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助力高质量发展。

五、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2条内容,明确了节能审查的总体要求、节能审查权限划分标准、受理程序和时限、节能验收和事后监管等具体内容,进一步厘清了节能审查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第三方咨询机构等各方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实施办法》对节能审查工作中的各项内容作出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调整优化了市、县(区)节能审查管理权限,让节能审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加有序顺畅。

六、创新举措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确定我市节能审查工作由各级发改部门负责,厘清工作职责。明确市、县两级节能审查权限,要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省、市审批或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改委实施。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不满5000吨标准煤、并由县区审批或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县区发改部门实施。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发改部门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为做好《实施办法》落实工作,强化节能审查管理,市发改委进一步加强与部门协调联动,将本《实施办法》抄送至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六安银保监分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共同推动《实施办法》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同时,将《实施办法》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程序,在政务服务网主动公开,全面扩大《实施办法》社会知晓度,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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