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2023年9月1日,《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实施,现将《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于2023年6月1日正式施行。2023年6月3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23〕1号)印发实施。为完整准确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制定本《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的制度流程规范,有利于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管理。同时也跟进国家、省节能审查工作新要求,顺应节能审查工作发展趋势,有利于补齐我市节能审查制度建设短板,加强节能工作。
三、起草过程
根据职责分工,市发改委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全市人民及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各县区发改委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市《实施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市《实施办法》,于2023年9月1日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23〕1号),
引导项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标、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对标,优化技术路线并采用先进高效用能设备,提升我市新上项目的能效水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五、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2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包括起草依据、实施办法适用范围,明确及恩恩审查意见的作用和效力,以及节能审查相关财政经费保障要求。
第二章管理职责。规定市发改委工作职责,明确节能主管部门在节能审查方面的工作职责。明确各级节能审查项目能耗管理权限,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条件。明确“两高”项目节能审查要求和区域能评开展依据。
第三章节能审查。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内容、节能审查受理和节能评审要求,明确节能报告审查重点、节能审查意见时效、需要重新进行节能审查的情况、节能审查不予通过的情形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验收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节能审查在线监管平台、规定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各级发改部门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节能监察和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节能服务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节能审查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置措施。
第六章附则。包括本实施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与六安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暂行)(六发改环资〔2022〕161号)相比,本《实施办法》新增以下内容:
第二章对职能部门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并相应规定了职责;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的核定进行了区分和细化,明确了什么类型项目按增量核定,什么类型项目按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核定;将市级节能审查项目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标准由1000—5000吨提高至5000—10000吨;增加了涉密项目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增加了跨省项目和打捆项目节能审查的管理主体。
第三章明确了编制节能报告的项目类型,并对节能报告内容进行了细化;节能报告编制内容增加了化石能源消费、可再生能源消费和原料用能、碳排放核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等;细化了受理条件、流程和审查要点;细化了审查要求;增加了节能审查意见的否决项以及失效项;细化了节能审查意见变更条件,增加了变更的办理流程;细化了验收内容及分类管理内容。
第四章增加了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信息的管理;增加了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职责。
第五章增加并细化了处罚的各类情况和处罚措施、整改完成的认定部门和证明、逃避节能审查的处罚措施、违反节能验收规定的处罚措施、节能服务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节能审查人员、节能评审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违反节能评审规定的处罚措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加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六、创新举措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明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10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明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省、市审批或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改委实施。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不满5000吨标准煤、并由县区审批或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县区发改部门实施。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发改部门实施。
七、保障措施
市发改委负责参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各县区能源消费形势、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对各县区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市发改委将认真抓好《实施办法》实施工作,严把项目节能审查准入关口,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助推全市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