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六安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版)
| 保留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
| 资质 条件 |
资质依据 | ||||||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4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公布 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 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1项: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第十五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第1项: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具有节能评估资质 |
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皖发改环资规〔2021〕8号)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节能报告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有关机构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形成评审报告,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必要时,节能审查机关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3 | 粮油质量检验 |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245号)第三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案件调查时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取证:(六)委托、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有关物品进行鉴定、检测、评估;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检测机构,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物品进行鉴定检测。 |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涉及粮油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增加对应权力事项名称“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等九类情形的处罚” | 具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规范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规范内容 | 备注 | ||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 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第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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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第十二条: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不具备报告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报告。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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