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 委政务公开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机关各科室、委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有特殊情况时应随时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公开并完整、及时、准确;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监督举报箱,定期通报情况,认真收集群众意见,多渠道、多形式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对在监督检查活动中收集到的意见要认真进行分类梳理,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和落实,及时进行反馈。
第七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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