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2017年7月25日,省发改委印发了《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17〕5号),要求“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44 号令)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目前全省有8市出台固定资产节能审查办法,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阜阳、淮北、铜陵3市,明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满1000不满5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用电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第二类是淮南、芜湖2市,明确根据项目审批权限,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报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第三类是宿州、滁州、合肥3市,明确根据项目审批权限,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根据“放管服”要求和简政放权原则,我市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满1000不满5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用电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需要报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17年9月,根据职责分工,六安市发改委节能监察中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文件精神,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县区发改委意见。根据县区反馈意见,借鉴吸收兄弟市的做法,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实施办法》。
四、工作目标
结合六安实际,制定出台市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确保节能审查有办法可依。
五、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22条,第1-2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精神。第3条明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作为前置审批,在报送项目可研报告前完成;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须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第4-7条明确节能审查权限和范围:分为三类,一是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转报省发改委负责;二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满1000不满5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用电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三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出具能耗承诺,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8条对节能报告编制的资质和内容做了要求: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第9-15条对于节能审查的接收、受理、评审、出具意见、项目验收、变更审查意见等流程作了规定。节能审查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新上高耗能或燃煤项目,需先落实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再报请项目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 年内有效。由该项目节能审查机关或节能审查机关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收。
第16-18条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县区定期报送节能审查情况。对4类违规违法事项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和处罚,并将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六安”等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19-22条明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六、创新举措
对综合能源消费量满1000不满5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用电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报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在市级。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由六安市发改委节能监察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节能审查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根据本办法,对标对表,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节能审查意见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