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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具不能开具的证明
留言时间:2021-06-20 06:39:38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1625
受理单位: 市发改委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尊敬的领导你好: 根据“十四五,构建以光伏等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号召”然后查阅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件,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第十二条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然后依法依规向国家电网申请并网申请,国家电网给出了并网接入方案后开始建设, 建设情况介绍光伏列阵最低点紧贴屋顶,光伏列阵最高点距离屋顶2.8米左右。已地面计算光伏列阵最低点2.8米,已地面计算光伏列阵最高点距离为5.7米。并且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但是六安市开发区城管对认定为"非法开工的“构建物”,限期拆除,发改委给出的解释,"光伏发电不是建筑物,而是一种附属设备,就像太阳能热水器一样。”我又问开发区城管地面电站和扶贫电站属于什么类型设备,开发区城管给出的认定也是光伏属于”附属设备。““城管部门如此执法,有什么依据?为什么同样的设备我们老百信建设认定为”建筑物,“而其他建设却认定为”附属设备”。还说必须要有发改委和规划部门出具认定书,认定"光伏发电不是建筑物,而是一种附属设备。”这个证明没有相关先例,根本开不出来。 我也查询了相关资料例如:“ 2014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发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程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应当简化审批工作。原文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和独立光伏电站项目,均由设区市能源局管理部门备案管理,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电力公司对验收结果进行审核,不再安排其他审批程序。”但是我们安徽省六安市还没有类似的文件, 所请领导给出相关指导意见,我们一定依法依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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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城管局 发表于:2021-06-25 11:30:57
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市城管局于6月21日上午组织相关人员赴现场勘察您反映的光伏发电项目。经勘察,您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位于自家宅基地院内,利用钢管搭建,面积约240m2 ,最高处高约7m,最低处高约3m。市城管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于6月21日下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认为您所建的光伏发电项目属于“构筑物”,且钢管搭建在危旧房围墙之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件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但是新建分散式光伏项目用户应依法办理备案手续,且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规划、市场环境检测评价以及质量安全等管理要求。 您如想新建分散式光伏发电项目,市城管局将与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进行跟踪服务,指导做好相关工作。您需承诺项目建设符合质量安全,不得对钢管结构四周围合封闭,并按程序向发改部门报备发电项目。在办理您的留言过程中,市城管局通过面对面、电话等形式,与您多次积极沟通,您对此表示理解,并对城管工作表示满意。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关注!今后如遇此类问题,请随时与市城管局规划监督科联系,联系电话:0564-3377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