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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饲料生产企业办理农业生产用电事项咨询
留言时间:2021-06-24 11:03:03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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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市发改委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您好,省发改委在2021年5月下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 补充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253 号),请问饲料企业应该通过何种渠道咨询办理农业用电?相关政策现在是否落实呢?
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

回复单位:市发改委
发表于:2021-06-29 17:43:02
网友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发改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您所咨询的皖发改价格〔2021〕253 号,我们已及时转发至各县区及市供电公司,要求按文件落实。供电部门已按要求对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了摸排,如果您所咨询的企业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范围,可直接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如未纳入,可向属地供电营业厅或对应客户经理了解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