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75
浏览
1
回复

关于反映我市各小区物业收费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2-03-10 17:09:59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2075
受理单位: | 市发改委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1.请问有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请问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收取临时停车费?(包括这个“临时车”有没有相关法规解释)?目前各小区对临时的解释为:不管是否为本小区业主,只要没有在本小区买车位或者租车位统一确定为临时车辆,这种情况请问合理吗?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地面停车区首先满足业主使用,可用于赠送,租赁等方式。物业公司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只收费无管理行为,有没有部门监管呢?
3.成立业主委员会,行程艰难,困难重重。授权于社区,就业主相较于物业本就处于劣势地位。公司对社区有没有利益输送关系,不得而知。
市发改委

回复单位:市城管局
发表于:2022-03-16 17:16:28
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首先感谢您对发改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反映的小区物业能否收取停车费问题现回复如下:小区内停车收费不属政府定价项目,由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进行约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关于您反映的问题2,《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4条、第39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以及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公共经营收益、车辆停放费应当单独列账,建立共管账户,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每半年公示一次。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停车位的出售、出租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3.关于您反映的问题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45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同时,《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筹备组成员进行培训。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未按照规定组建筹备组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组建。
3月11日,市城管局工作人员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您对回复内容表示满意。今后您如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随时与市城管局物业管理指导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64-3925053)。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