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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居民小区地下车位出售价格办法的建议
留言时间:2022-03-29 12:31:17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3457
受理单位: 市发改委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本人系六安市金安区长安城小区业主,近期因生活需要欲购买或租赁小区地下车位。后联系开发商车位销售人员得知,小区地下车位分为负一负二两层,负二层最低价格高达6万元,负一层更是达到8万元!价格与实际车位的管理及使用价值极其不相匹配,周围小区车位同等条件下,最贵也才5万元。天价车位导致业主无法购买,进而又引发了业主日常生活中无法正常停车现象,激化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管理的矛盾。随着时间的流逝,该矛盾也进一步加深。经电话咨询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工作人员给出答复:本市暂未出台关于全市地下车位价格调控的相关办法及文件,目前价格仅受市场调节,该局对于部分开发商定价过高的行为也没有太好的解决办法。车位问题关系民生,也是目前广大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的矛盾聚焦点。在此,本人作为小区业主,作为百万市民之一,特向市政府建议: 一、推动出台《全市关于居民小区地下车位价格管理办法》。以《办法》调控市场价格,切实解决群众与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矛盾。以《办法》作为执法依据,促进市监局等多个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明确履职责任主体,避免多人管、无人管等现象的产生。 二、进一步加强全市居民小区地下车位价格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全市地下车位市场运行。 三、畅通市民关于投诉、举报地下车位价格过高等不合理现象的途径。群众监督与行政机关监督相结合,体现政府及各机关“以人民为中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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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发改委 发表于:2022-03-31 15:24:54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就您提出的相关建议回复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住宅小区地下车位价格不属于政府定价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您提出的“推动出台《全市关于居民小区地下车位价格管理办法》,以《办法》调控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调控措施,我省如果对部分价格进行干预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价格明确不在调控范围,无法进行限价等干预措施。 三、您在购房时可对商品房价格及配套设施如停车位价格进行市场比对后,再决定是否购买。根据《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四、您提出的“进一步加强全市居民小区地下停车位价格监督管理,畅通市民投诉、举报渠道”,目前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可以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我们也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业价格行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