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3月1日起实施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4-07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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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上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新闻发布会举行,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徐志,省能源局副局长鲍来祥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汪晔宇主持新闻发布会。

作为我省首部地方性电力行业综合性法规,《实施办法》将为全省电力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在推动电力发展方面,《实施办法》协调电力发展规划衔接,细化电力建设相关法律条款,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要;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网企业应当协同推进“长三角特高压枢纽”建设,共同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在安徽落地实施;扩大公众参与度,要求编制电力发展相关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电力企业、社会公众及专家等意见,增强规划前瞻性和科学性;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规划与电力规划统筹,推动城市中心区电缆入地,提升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率,美化市容环境。

在保障电力安全方面,《实施办法》合理界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相关部门、企业以及用户的权责,构建电力设施保护、紧急避险等机制,防范化解各类电网风险,切实保障我省电力安全;完善了各级政府对重要输电通道的保护义务,增进了全社会保护电力大动脉的共识;要求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安全等相关投资,提高电网安全运行能力;同时将重要电力用户的安全隐患整治责任、用户对设备接入和维护的安全责任等上位法未明确的内容纳入保护范畴,力求消除“盲区”,实现保护“全覆盖”。

在提升服务水平方面,《实施办法》规定供电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与义务,要求办理用电业务,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两个工作日,非居民用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压缩供电抢修服务时限,城区范围内不超过45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9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规定供电企业在不同情形下的中断停电时的事先告知、报告义务,确定了供电企业不得损害用户权益的六种具体行为,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坚强保障。

在推动能源转型方面,《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新能源发电设备入网、电能消纳和收购等相关法律制度,确定了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配电和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要求,实施全面节约战略,鼓励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新型能源体系构建。明确要求电力企业、用户应当按照规定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在工农业生产、建筑、交通运输、居民生活等领域开展电能替代,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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