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事项的通知
财预〔2020〕168号
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事项的通知》(财预〔2020〕301号)精神,为统筹落实资金,保障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现就2020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带一自”产业扶贫
县区统筹整合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通过各类园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带动发展产业,贫困户自主调整种养结构发展产业,提高贫困户在产业发展中的参与度和受益度,着力解决贫困户增收能力不强、产业政策“福利化”问题,不断提高产业带动能力和精准扶贫水平。
二、党建引领扶贫
安排市、县(区)每个扶贫工作队办公经费3万元,由省财政承担。
三、资产收益扶贫
县(区)统筹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投入农业、种植、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通过产业扶贫方式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各地依据本地资源禀赋,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优先带动无劳动能力和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四、“四好农村路”建设
扩面延伸工程,省按一般地区20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的省级贫困县、国家级贫困县较一般地区分别提高20%和25%;行蓄洪区内建设项目按照一类行蓄洪区40万元/公里、二类行蓄洪区30万元/公里、三类行蓄洪区(含洪洼区)25万元/公里,给予定额补助。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省按县道15000元/公里、乡道7000元/公里、村道2000元/公里(“1572”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的省级贫困县和国家级贫困县分别再提高10%、15%。省级补助养护资金由“固定省补资金”和“增量省补资金”组成。“固定省补资金”按照2017年底统计年报中农村公路里程和“7351”补助标准确定。“增量省补资金”为因提高省级补助养护资金标准而增加的省级补助资金,其中 20%由省级统筹,用于灾毁应急、灾害防治、示范创建奖励补助等,其余80%按各地养护成效(省级补助养护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等)补助。
统筹中央和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县(区)做好“四好农村路”管理、养护、运营工作。市财政安排“四好农村路”建设专项资金3000万元,对各县(区)“四好农村路”建设给予综合奖补。
五、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资金采取分类补助,补助标准为:重建房屋户2万元,修缮加固户0.6万元。政府补助部分,除中央补助外,省财政对国家扶贫开发县、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户均补助3000元、其他一般县(市、区)户均补助2000元,其余由各县区承担。
六、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省级以上投资,按各县区控制规模切块下达,实行总量控制,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投资计划的项目,贫困革命老区县省级补助资金提高10%以上。除省级以上资金外,其余由各县区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十三五”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情况予以落实保障。各县区在落实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可以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增加工程建设有效投入。
七、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
“351”政策。贫困人口在安徽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及限额内门诊费用合规费用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报销后,贫困人口在安徽省内县域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0.3万元、0.5万元和1万元,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个人自付封顶额时,超过部分的合规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个人自付封顶额按照贫困人口年度内就诊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定。“351”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
“180”政策。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351”综合医保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以下简称“180”补充医保)。剩余合规费用包括常见慢性病门诊限额内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超出限额外个人自付的合规医药费用,以及特殊慢性病比照住院报销后自付合规医药费用。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
贫困人口就医实行分级诊疗管理,合规费用的界定按医保相关规定及《安徽省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负面清单》执行。
八、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补助基本标准为营养改善计划覆盖范围内的学生每生每天4元,学生每年在校就餐平均天数按195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区)按照政策承担,其中,3个国家试点县(区)(霍邱县、金寨县、叶集区),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2个省试点县(区)(舒城县、裕安区)补助标准达到每生每天4元后,所需经费由中央分担3元、省级分担0.8元、所在地分担剩余部分,其中,中央财政分担资金根据地方试点县(区)经费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在下一年度予以生均定额奖补。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营养改善工作运转经费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
九、贫困残疾人康复
药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省级确定目标任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各县区财政按8:2分担;市级扩面目标任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与各县区财政按8:2分担。
听力、语音、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万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区)财政按7200元、4800元、3200元分担。
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辅具每人补助15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十、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
对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进行补助,所需经费中央和省与市县(区)按1∶1分担,其中:市级应承担的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由市财政安排,县(区)应承担的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由县(区)财政安排。
十一、美丽乡村建设
围绕“生态宜居村庄美、兴业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谐乡风美”的建设目标,重点完成垃圾污水治理、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卫生改厕、房前屋后环境整治、道路畅通、河沟渠塘疏浚清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庄绿化亮化等建设任务,逐步形成一批体现徽风皖韵升级版的美丽乡村,打造农民幸福生活美好家园。2020年省财政通过美丽乡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进行奖补,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6000万元(含农村环境“三大革命”补助资金1200万元),其余由县(区)负责筹集。
十二、农村改厕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省级安排专项奖补资金,市级从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1200万元,其余由县(区)承担。支持县级按规定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建立健全各级财政资金、村集体资金、村民付费相结合的费用分担机制。
十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利用省级安排奖补资金支持开展区块链技术应用追溯平台设备更新,新培育“三品一标”农产品,“三品一标”农产品和规模以上农产品信息上传国家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
十四、就业创业促进
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开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高校毕业就业见习。见习时间3-12个月,每月补助14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100元,见习指导费人均2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每人补助15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校园招聘会补贴。对省内各高校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根据签约毕业生人数,按每人60元标准给予高校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补助。每个园区补助12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十五、农村电商提质增效
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推进农村电商提质增效。支持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建设,对被认定的每个示范县、镇、村、分别给予100万元、15万元、5万元补助。支持农村电商企业和电商品牌培育,对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农村电商企业和超100万元的农村电商品牌,每个企业(品牌)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分档奖励。支持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建设,对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开展稳定购销协作的电商经营主体,按实效给予网络销售额5%内的奖励;对收购贫困村、贫困户农村产品的电商经营主体,按实效给予收购金额10%以内的补助。支持电商网点建设,对参与农村产品上行、电商扶贫并有实效的农村电商网点,给予1万元以内的分档奖励。支持农村电商人才培训,对有条件有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电商网点经营户、驻村扶贫工作队、大学生村官、村“两委”、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等电商培训给予支持,按各县区确定的年度培训计划给予每天350元/人以内的补助。对大别山革命老区、贫困县,按非贫困地区补助标准给予上浮20%的倾斜支持。
十六、技能培训提升
技能脱贫培训。按人均3000元给予补助,省、县(区)财政按7:3分级负担,统筹安排。根据年度任务分解情况,省财政从扶贫专项资金或就业专项资金中按人均2100元预算安排,县(区)从扶贫专项资金或就业专项资金中按人均900元预算安排。
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按不低于800元/人给予企业补贴。对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按不低于1200元/人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县(区)可在800元/人基础上,结合实际上调补贴标准。
新技工系统培养。按全日制培养生1500元/人预算安排。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退役军人培训。中央财政按人均约3500元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按人均2400元安排,不足部分由各县(区)承担。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按人均2000元补助,由省以上财政承担,培训对象免费培训。
十七、出生缺陷防治
开展产前筛查的经费按照参检孕妇每人每孕次补助130元计算。项目经费由市、县政府筹措,省级财政对32个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给予补助。
十八、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智慧养老试点各项补贴标准,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及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确定。其中: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省级安排不足部分由县(区)承担,市级财政对中心城区范围内部分补贴予以适当补助。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分成公益金的55%。
十九、智慧健康建设
每个试点县(区)“智医助理”项目概算不超过400万元(含市级“智医助理”支撑系统建设硬件费用)。其中,贫困县的建设经费由省与市按7:3比例分担,其他县(区)的建设经费由省、市、县按4:3:3比例分担。
“安康码”省级建设项目(包括“安康码”省级系统建设和对接费用、省级试点医院改造对接费用、省政务服务大厅应用改造费用)通过政府招标采购建设,所需费用由省财政安排。包括“安康码”市级系统建设费用、市、县(区)两级试点医院改造对接费用和市、县(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应用改造费用。所需费用由市、县(区)分级承担。“安康码”推广使用费用由各级自行承担。
二十、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工程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群众实施生活救助,省级以上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具体救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按规定程序公布实施。
特困人员供养及机构运行维护。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公布本地区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省级以上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05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4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适当提高供养标准。省级以上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对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人员给予生活救助、医疗救治、临时安置等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省级以上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四级(含)以上残疾人给予基本生活补贴,一级、二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60元护理补贴。对6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省级与县(区)按6:4比例分担;其他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自行承担。
城乡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等城乡困难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全额或部分资助,以及住院、大病和门诊救助。城乡养老救助基金省级以上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等情况科学测算,足额安排。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及时足额弥补。
困难职工帮扶。对达到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实施生活救助、子女助学、医疗救助,省级以上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工会经费、社会募集等分级承担。
二十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财政补助标准暂由每人每年520元提高到550元(如国家政策另有调整,从其规定)。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六安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通知》(六政办﹝2019﹞39号)精神,其中: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区,中央财政补助80%、省财政补助20%;对其他县区,中央财政补助60%、省财政补助30%、县区财政承担10%。
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其中:部属高校补助资金由中央承担;省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60%、省财政承担40%;市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60%、省财政承担30%、市财政承担10%。
二十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具体按《六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及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确定。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有结余的地区,可以利用结余筹集解决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筹资中统筹解决。
二十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为未到龄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056元标准给予补贴,省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02元标准给予补贴,县(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62元标准给予补贴。自2020年1月起,市基础养老金标准由110元提高到115元,基础养老金提高的5元部分以及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部分,市与金安区、裕安区按4:6比例分担,市与叶集区按2:8比例分担,4县所需资金,由各县财政承担。建立缴费补贴分档补助机制,对按100元代缴的财政补贴,省财政承担20元;对选择2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财政补贴,省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县(区)承担。
二十四、妇幼健康水平提升和职业病防治
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婚前健康检查经费,每对财政补助18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儿童疫苗购置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疫苗接种补助。
职业病防治。对重点职业病监测完成率不低于50%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给予补助。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省重点职业病监测。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职业病检测培训、督导以及微型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培训。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微型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培训。
二十五、智慧学校建设
以贫困地区、偏远地区以及山区农村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为重点,实施950所智慧学校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完善网络基础设施。省以上采取补助形式,市县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资金支持智慧学校建设,具体资金安排以市政府确定的全市智慧学校建设方案为准。
二十六、学前教育促进
根据在园幼儿数、生均一般公共预算学前教育支出、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完成情况等,省级统筹资金按因素对各地予以奖补,市县(区)结合财力情况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二十七、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分担,其中,霍邱县、裕安区、金寨县、舒城县中央分担80%、省级分担16%、所在县(区)分担4%,叶集区中央分担60%、省级分担32%、县(区)分担8%,金安区、霍山县中央分担60%、省级分担24%、所在地分担16%; 城市地区中央分担60%、省级分担20%、县(区)分担20%(其中市特教学校、皖西中学、皋城中学、轻工中学4所学校由中央分担60%、省级分担20%、市本级分担20%;裕安区中央分担80%、省级分担10%、裕安区分担10%)。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教科书。向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学校所属同级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
实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6∶4比例分担。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学校所属市、区分级承担。
实施大别山革命老区中小学采暖保暖工程。推进大别山革命老区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因地制宜,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防寒采暖保暖。大别山革命老区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采暖保暖工程费用,由各县区优化教育支出结构,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取暖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予以解决。
二十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按在校生的7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按在校生的4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由省财政统筹资金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给予支持。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
普通本、专科高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普通本、专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约为在校学生总数的3%,其中高职在校生资助面为3.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为在校学生总数的20%,其中高职在校生资助面提高1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承担。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为在校学生总数的15%,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免学费补助资金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标准测算,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我省分担比例为6∶4。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省管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市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市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县(区)管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为在校学生总数的20%,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并取得正式学籍、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所需补助资金中央和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市级财政承担,市管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市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县(区)管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二十九、文化惠民工程
市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50万元,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20万元,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站每年5万元。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按照免费开放运行情况、接待参观人次、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市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市级财政按照5:5比例承担;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经费,由中央、省级、县区财政按照5:2.5:2.5比例承担。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实施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重点支持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农村文化活动(“送戏进万村”)、农村体育活动,每个行政村补助5600元。其中,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每村每年2000元,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由中央、省、县(区)财政按5:3:2比例分担;农村文化活动地方省提标的2000元由省、县(区)财政按5∶5分担。
全市6个贫困县(区)农村应急广播建设,由相关县(区)统筹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资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相关资金解决。
三十、水环境生态补偿
省级投入1.2亿元,合肥市和六安市各出资0.4亿元,实施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建立“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
省建立以市级横向补偿为主,省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市县(区)根据年度水质情况进行补偿或赔偿。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改善、谁获补”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横向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实行责任县(区)赔付/补偿制度。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地表水断面与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备偿。
三十一、水利薄弱环节治理
列入国家《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实施方案》补助计划的项目,各级财政投资比例为:主要支流治理项目,中央承担50%、省级承担20%、县区承担30%;易涝地区排涝泵站项目,中央承担40%、省级承担20%、县区承担40%。
未列入国家投资计划项目和列入国家投资计划项目投资超出部分,省和县投资比例为:主要支流治理项目,省级承担35%、县区承担65%;易涝地区排涝泵站项目,省级承担32%、县区承担68%。
小水库除险加固等其余项目资金按规定渠道安排。
三十二、棚户区改造
中央财政按既定标准进行补助(含基础设施配套),省级财政按照平均每套2000元标准进行补助,其余由市、县(区)通过符合规定的其他渠道筹集,比如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等。
三十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资金筹措以市县(区)为主,省以上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补助,纳入市本级“两补一化”计划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按照“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的原则,由市级保障,其余由县区自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