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燃气工程安装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委,各燃气经营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6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燃气工程安装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
二、调整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政策
1、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调整为2150元/户,包括接通用户一个燃气灶具火点所有材料及安装费用。2、用户有预留加装燃气设施需变更管材管道且燃气表额定容量达到2.5m3/h等特殊需求,燃气经营企业可另加收材料费差价和工时费,具体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委托方协商确定。3、对残疾人家庭、城市低保家庭实行优惠,标准为1000元/户。具体由残疾户、低保户持相关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低保户证件到燃气企业申请办理,一个证件只能享受一套住房安装优惠。4、对2005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依据皖政办〔2020〕21号,国家、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住宅用户实行优惠,标准为1500元/户。5、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安装费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根据实际建设安装工程造价或燃气使用额定流量双方协商确定。6、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买受人单独收取。
三、明确农村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政策农村居民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按照不高于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具体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四、规范燃气经营企业价格行为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通过公示栏、公示墙、企业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部门和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五、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原《六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我市燃气工程安装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六发改价格〔2019〕318号)废止。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