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
本委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六政办秘〔2023〕110号)要求,决定对市发改委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以市发改委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清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上位依据已经废止的。
(二)与深化“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产权保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等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不一致的。
(三)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影响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
(四)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五)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工作部署明确提出的涉及《民法典》《外商投资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涉及计划生育等专项清理要求的。
三、清理标准
列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予以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保留(继续有效)四种方式处理。
(一)废止。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政策的,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及明显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文件涵盖或替代的,予以废止。
(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修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个别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政策、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四)保留(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文件一致,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予以保留,认定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中仅个别内容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能调整,主体内容与机构改革精神并不冲突,有关工作仍需继续进行的,文件继续有效。)
四、清理主体
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文件的起草科室或者牵头科室提出清理意见,政策法规科进行复审。
五、工作要求
各科室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明确责任,摸清底数,确保实现应清尽清,在2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
市发改委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