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六安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务公开办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二)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三)行政处罚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四)行政强制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行政确认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公开的形式。通过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和信息公开网,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
第五条 各科室和委属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六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失密、泄密事故等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六安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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