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六安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我委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牵头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等形式。六安市行政中心6号楼302室。电话:0564——3379727。
第六条 发现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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