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政办〔2018〕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六安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加强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规范PPP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 2231号)、《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六政〔2015〕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六安市本级政府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PPP项目库和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督与管理,包括各参与方开展PPP项目的识别、采购、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活动。法律法规及上位政策文件对PPP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监督主体及职责】市PPP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是PPP项目监督管理主体,依法履行对PPP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发改委(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PPP项目前期工作流程以及投资控制、社会资本采购和运营绩效考核监督,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估工作;负责开展PPP项目实施与监管的业务指导和相关培训,督促社会资本方和各参建单位履职尽责;负责对PPP项目产品和服务进行价格监管,对项目公司提出的价格调整申请进行成本审核,保证项目的公益性和经济性达到平衡。
市财政局:负责监管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监管PPP项目收入、财政支出责任预算安排和执行工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实施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开展中期绩效评估;监督相关部门开展国有资产评估、转让、项目终止移交和登记入账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实施机构:监督项目实施和运营,负责对PPP项目公司以及设计、勘察、监理、跟踪审计等参建单位的监管,牵头组织建设和运营绩效考核,会同市财政局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
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负责行业管理项目建设过程施工安全监督和质量验收,监督项目公司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项目建设相关要求是否符合规划、政策及相关标准等进行审查监管,并协助完成项目前期相关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监督,负责开展结算审计等项目监督。
市法制办:负责对项目实施方案、合同文本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报告。
市金融办:负责审查项目融资方案,推进并监督审查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等工作。
市公管局:参加PPP项目采购招标文件联合审查,参加监督PPP项目招标采购工作。
市城投集团等平台公司: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行使股东的权利及义务,对项目公司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对项目公司重大决策以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进行表决监督。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条 【监管部门】市发改委(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公管局、市城投公司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PPP项目前期工作进行监管。
第五条 【项目发起】PPP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应当对拟采取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就项目实际情况、工作进展及采取PPP模式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等作出说明。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市发改委(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潜在PPP项目。
第六条 【项目论证】市发改委(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申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采取PPP模式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上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七条 【信息公开】经市政府同意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同步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PPP项目库,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发布,并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及时调度更新披露项目信息。
第八条 【前期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对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无论是存量项目,还是新建、改扩建项目,都应当按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开展并完成项目规划选址、用地许可、环评及可研审批等前期工作。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
第九条 【实施方案、物评和财承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应当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文件精神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应当会同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第十条 【物评和财承审核】市财政局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可以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并组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报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及时将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审核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的PPP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市发改委(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市发改委(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第三方评审机构和相关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批转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PPP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将通过“一方案两报告”审查的PPP项目录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并及时维护和更新项目信息。
第十三条 【前期工作费】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试行)》规定,将由政府方发起的PPP项目前期工作费报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审定后,由市城投公司负责拨付。
第三章 项目采购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PPP项目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采购方式】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应当在编制实施方案的同时完成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工作,同步报送市发改委(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方案和资格预审文件经审查通过后,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成立资格预审评审小组,开展资格预审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评审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市发改委(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采购文件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应当依据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和资格预审评审结果,编制项目采购文件。
第二十条 【采购文件审查】市发改委(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金融办、市公管局、市城投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采购文件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采购评审】项目采购文件经批准同意后,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发布采购文件,成立采购评审小组,开展采购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应当牵头成立由市发改委(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住建委、市金融办、市公管局、市城投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代表组成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小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合同审查及签订】市发改委(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PPP项目合同送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及时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批准同意的PPP项目合同由实施机构负责与成交社会资本方签订,同时须将正式签订后的合同文本送市发改委(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备案,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
第四章 项目公司组建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市发改委(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政府方出资代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PPP项目公司组建工作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组建项目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应当及时督促社会资本方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与政府方出资代表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组建管理团队,监督管理人员和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应当会同政府方出资代表提出拟派项目公司任职人选,上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公司监管】政府方派驻项目公司任职人员应当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行使股东的权利及义务,按照PPP项目合同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对项目公司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对项目公司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进行监督,并行使一票否决权;对项目公司重大决策包括公司经营管理、资金运行、投资成本控制等履行管理职责,并于每个季度后第一个月的上旬向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书面报告履职情况,主要报告项目建设管理、融资落实、实施运营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应当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和政府方出资代表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对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等进行监管,并于每个季度后第一个月的中旬向市政府书面报告项目实施运行情况。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市发改委(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工程设计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负责设计工作的,实施机构、项目公司、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签订三方协议,将设计成果移交给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负责承担设计费用,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若由项目公司负责设计工作的,则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应当负责设计质量控制监管。
市发改委应当按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负责行业管理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和市住建委、市环保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监督项目公司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建设项目,确保项目安全、质量、投资及进度管理目标如期完成。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应当通过招标采购等程序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PPP项目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实施机构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实施机构、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应当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监理费用支付程序,由实施机构或项目公司负责承担监理费用,相关监理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三十一条 【跟踪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应当通过招标采购等程序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负责对项目公司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设质量、进度、造价等进行全流程跟踪审计及检查,控制投资,精准计价。
实施机构、跟踪审计单位、项目公司可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审计费用支付程序,由实施机构或项目公司负责承担审计费用,相关审计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三十二条 【专项审计】市审计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的要求负责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对项目建设开展专项审计。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项目公司的融资情况、注册资本和资本金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投资控制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实施与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公司应当向实施机构申请项目验收,实施机构收到申请后负责协调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政府指定机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项目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第三十四条 【结算审计】市审计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的要求负责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PPP项目合同中的约定,对项目最终总投资进行政府方结算审计。
第六章 项目运营
第三十五条 【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市发改委(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政府方出资代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项目运营进行监管。
第三十六条 【项目运营服务标准】项目开始投入运营前,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项目合同的约定对运营服务方案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安全运营服务标准。
安全运营服务标准确定后,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谨慎运营惯例和运营服务标准编制项目安全运营维护手册,手册经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审查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七条 【运营绩效考核】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牵头,市发改委(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政府方出资代表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参加,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对项目公司运营服务进行日常监管,对运营服务绩效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评分,监督项目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八条 【按效付费机制】政府付费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项目公司应当将可用性或绩效付费账单(附相关计算明细)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公司的考核情况核定服务费用,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服务费用拨付项目公司。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中期评估】在运营期内,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应当会同市发改委(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公司的运营、管理、安全、服务情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原则上每3-5年开展一次评估,特殊情况下(如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采购时情况存在较大偏差)可以实施年度评估,对存在的问题予以处理或纠正。
第七章 项目移交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市发改委(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政府方出资代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项目移交工作进行监管。
第四十一条 【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应当牵头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第四十二条 【项目移交范围】项目移交工作组应当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项目移交范围。
第四十三条 【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PPP项目建设、运营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随项目进程立卷归档,确保项目档案真实、齐全、完整,并向实施机构无偿移交项目档案。
第四十四条 【项目后期评价】项目移交完成后,市发改委(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整体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八章 监管方式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结合项目绩效评价考核实施。日常监管应与项目入库、采购、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环节管理相结合,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专项检查主要以项目督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公众监管。除市发改委(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按要求实施项目信息公开外,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应建立公众投诉与建议平台,并督促项目公司及时披露信息。对于涉及公共服务的项目,项目公司应及时披露其收费信息及服务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电子邮箱、专线电话等方式,对项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十七条 对在PPP项目实施中,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PPP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