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六政秘〔2019〕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19年修订版)》已经2019年10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8日
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19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合理划分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确保项目谋划精准、决策科学、计划合理、组织严密,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市政府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含以政府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需要单独纳入市政府投资计划的城市维护、房屋征收及土地储备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城区市政道路、桥梁及配套设施项目;供排水、供电、供热、供气、公园广场、停车场、垃圾处理、城市河道整治、城区环境整治提升、人防工程等市政管理设施项目。
(二)交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区周边沿线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含铁路、轨道交通、机场、公路、站场、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城区及周边沿线重大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含防洪排涝、水生态治理、水资源利用等。
(三)棚改及安居工程项目。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旧城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土地储备项目。
(四)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以及教育辅助服务设施项目;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设施项目;医疗、疾控、妇幼保健、采供血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设施项目;老人、孤儿、残疾人等养护服务和社会救灾救助设施项目;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
(五)公共管理设施项目。党政机关、团体等管理机构的楼堂馆所及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六)电子政务项目。云服务平台、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与各类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
(七)其他确需安排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单项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照明亮化、市政设施维修改造等城市维护项目。房屋征收和土地储备项目管理,依法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中央、省补助资金、政府专项债券和融资项目,按国家、省和融资管理单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四制”管理要求,实行分阶段管理,包括谋划储备阶段、前期推进阶段、开工建设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谋划储备阶段包括项目谋划、项目提出和项目论证。前期推进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支持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开工建设阶段包括招投标、施工准备、组织实施。竣工验收阶段包括工程验收、价款结算、财务决算、产权登记和档案移交。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根据管理流程和主要环节,明确如下:
(一)项目谋划。市发改委负责统筹谋划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谋划本行业政府性投资项目。其中:
市发改委统筹谋划铁路、轨道交通、机场、油气管线等跨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牵头负责谋划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扶贫开发以及社会发展等方面建设项目;
市住建局负责谋划中心城区市政道路、桥梁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旧城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
市城管局负责谋划供排水、供热、供气、公园广场、停车场、垃圾处理、城市河道整治、城区环境整治提升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市交通局负责谋划城区及周边公路、航道、船闸、港口码头、公交场站、客货运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交通执法、监管服务等配套设施;
市水利局负责谋划城区及周边防洪排涝、水生态治理、水资源管理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市城投公司负责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谋划市场化转型发展项目;
市数管局、市卫健委、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市民政局、市人防办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谋划本行业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设施项目。
(二)计划编制。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别负责编制城市维护计划、征迁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并纳入市本级政府性年度投资计划。
(三)资金统筹。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性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财政资金筹集、项目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编制年度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资金拨付计划;市城投公司负责依法依规筹集、拨付其担负的项目建设资金。
(四)组织实施。市重点工程处负责组织实施红线宽度18米以上市政道路、桥梁以及市政府指定的代建工程;红线宽度18米以下(含18米)市政道路、桥梁,原则上由属地区级政府代建;其他项目原则上由项目谋划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审批监管。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有关环节进行审查,依法依规简化、优化相关审批手续,合力、高效进行审批。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市审计局、市城投公司等部门按规定对政府性投资项目采购、招投标、预算、价款结算等有关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谋划提出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谋划储备库。项目由以下谋划主体提出。
(一)市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谋划提出项目总需求以及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规划和专题规划,谋划提出项目建设需求;
(三)市领导谋划提出的项目。
谋划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初步建设方案,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方案和资金来源进行初步论证,汇总上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列入谋划项目库。
第六条 对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谋划储备库的项目,市发改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充分论证,明确项目建设依据、标准、规模、内容、资金来源等,形成论证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未通过论证报市政府同意的,不得擅自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市发改委统筹负责管理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前期工作项目库,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合规、高效开展前期工作。对市政府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市发改委及时下达前期工作任务单,明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调度通报工作进度。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用地、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相关工作。规划方案批复超项目建议书估算投资10%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概算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10%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在初步设计中单独说明并提供依据。市发改委负责审查、审批所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
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含)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由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设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明确具体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等。对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按国家、省要求建设的临时工程,市直相关承办部门事后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报批手续。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谋划单位。对需由市重点工程处代建的项目,项目谋划单位在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后,由市发改委下达代建工程交办单,明确由市重点工程处作为实施单位,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送审,按规定开展招标,并组织项目实施。市重点工程处应积极参与代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技术经济审查,便于工程衔接。
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须在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档案管理登记。
第十条 对已经市政府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市自然资源局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及时确定规划红线,审查规划方案,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市林业局及时做好林地服务保障;市住建局依据用地红线据实测算征迁费用,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会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向属地政府下达征迁任务书,征迁费用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征迁经费未落实的,不得下达征迁任务书,不得启动征迁。
第十一条 对列入前期工作项目库的项目,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文本编制,以及招标、评估、审查等相关费用。对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提前进入开工建设阶段,相关工程款可从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发改委每年9月份牵头编制下一年度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
(一)续建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续建计划时,应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或施工、设备等合同,如实提供工程量完成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审核后,结合建设工期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工程进度和资金安排计划。
对工程已竣工,需下一年度支付工程尾款或返还质量保证金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据实测算,列出资金需求清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审核后,在下一年度投资计划中一并予以安排。
(二)新建项目投资计划。对前期工作库中已经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具备下一年度上半年开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谋划单位申报新建计划,明确建设计划工期、年度计划工程量和计划投资额等。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综合考虑市政府可用财力和项目成熟度,编制开工计划,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三)争取实施项目计划。对已申报争取上级债券资金、补助资金的项目,资金暂未落实的,列入争取实施项目计划,待申报争取的建设资金落实后及时启动项目建设。
(四)前期工作项目计划。从前期工作项目库和谋划储备项目库中筛选,计划下一年度启动或继续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
对申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计划申报单位应出具开竣(交)工时间、年度建设任务书面承诺,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三条 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并经市人大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资金计划,按项目进度拨付到市政府授权单位并由其根据工程进度,按照合同约定拨付。
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在年中进行一次优化调整。对项目确实需要停建、缓建、重大变更或增补的,由项目谋划单位会同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意见,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编制年度调整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并及时报市人大审议。
除临时性应急工程外,未列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部门年度预算,以及未按规定落实项目前期工作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凡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采购。原则上项目前期工作服务(包括可研编制、规划方案及工程勘察设计等)统一发包招标,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等施工统一发包招标,设备及器材等统一发包采购。鼓励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和工程总承包招标。
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招标、采购工作方案,明确招标、采购方式及内容、标段划分等。重大或复杂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方案原则上需报市政府分管该项目的副市长同意后组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市公管局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备案,对重大或复杂项目应及时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等部门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会审。招标、采购文件要突出评分标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杜绝设定有异议的模糊评分项以及与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无关的评分标准。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挂网招标、采购。对发生流标情况的,招标人应会同市公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解决方案报市政府;对发生异议、投诉等情况的,市公管局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除临时性应急工程外,未列入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征迁工作未完成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招标。
第十五条 对列入政府性投资计划的项目,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征地拆迁、杆线迁移等施工保障工作。具备进场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招标并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组织进场施工。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实施,按照承诺的开工、竣工时限加快推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不得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等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性计划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波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发改委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六章 项目竣(交)工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在全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向市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竣(交)工验收。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市住建局牵头组织规划、人防、消防、档案以及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于2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交通、水利、电子政务等其他领域工程完工后,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竣(交)工验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办理价款结算。原则上项目资金拨付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价款结算审核,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拨付工程尾款(不含质保金)。
第十九条 项目谋划使用单位负责在价款结算审核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经审计机构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对由市城投公司作为代理记账单位或市重点工程处作为代建单位的项目,市城投公司、市重点工程处应当积极配合项目谋划使用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概算。
第二十条 项目谋划使用单位负责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依据市国资委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并将各类财务资料、工程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保期(缺陷责任期)从完成工程联合验收之日起计。期间,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原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督促原施工单位组织维修,原施工单位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原施工单位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的,原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维修,相关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超出质保金的,按合同约定向原施工单位索赔。
第七章 督查调度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负责调度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前期工作落实情况,按月通报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负责调度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建立市领导调度包保制度,根据职责分工,每个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确定1名责任领导,做好项目指导、协调、督促和服务工作,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委督查办、市发改委负责对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强化问题整改落实。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对相关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可参照本导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导则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