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六安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877信息来源:市发改委发布时间:2022-06-20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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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1. 省对实施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2021年12月31日,省发改委印发了《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省《实施办法》针对“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以及需要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进行了调整:由省发展改革委或委托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省《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对新上“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的管理要求和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节能验收工作作出具体要求。

2. 依据省办法对我市办法进行调整修订。一是坚持简政放权原则,针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且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权限,项目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二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要求,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要求,完善在线审批监管和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程序。

二、起草过程

根据职责分工,委环资科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文件精神,起草了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县区发改委意见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市《实施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工作目标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管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四、主要内容

1. 关于节能审查的总体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未按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 关于节能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各级住建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电力部门办理供电手续时,对未按规定开展节能审查手续的“两高”项目,应及时告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3. 关于节能审查权限划分。主要依据项目用能、用电和审批权限三个因素进行划分。具体见下表。

节能审查

权限划分

按年综合能耗划分

按年电耗划分

按项目审批权限划分

备 注

省级或

省委托市级

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

——

由国家审批(核准)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省出具行政许可

市级

1000吨标煤≤年耗能<5000吨标煤

年耗能<1000吨标煤

但用电≥500万千瓦时

由省、市审批(核准、备案)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县区

由县区审批(核准、备案)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不单独审查

年耗能<1000吨标煤且用电<500万千瓦时

项目单位出具节能承诺,报节能审查机关备案

节能审查机不需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在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内

4. 关于受理程序和时限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节能审查机关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审查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节能报告进行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5. 关于“两高”项目管理

新上“两高”项目,在报请节能审查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行业专家联合论证的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报告。各县区、市开发区要参照省、市级“两高”项目范围,动态建立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两高”项目清单。

6. 关于节能验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项目通过节能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审查机关。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节能验收。

7. 关于事后监管处罚措施

对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六安”等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创新举措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且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或委托县区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六、保障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我市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县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县区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七、下一步工作考虑

认真抓好《六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实施,严把项目节能审查准入关口,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助推全市绿色振兴赶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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